静安区工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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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赔偿执行(仲裁)-->终结案件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940号静安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2-3号窗口
电话:(021)66314622、(021)12333
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静安区劳动律师电话:1662888316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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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处理流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赔偿执行(仲裁)-->终结案件。
出了工伤第一步要怎么做
1、先送往医院治疗;
2、进行工伤认定;
3、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依据鉴定等级依法获得赔偿。
一、不是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报(1年)
公司申报(30天)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来申请,即由单位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书等资料,在三十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的,则由职工一方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第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赔偿包含行政争议或者劳动争议部分,工伤赔偿是否需要请律师,需工伤职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不是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
办理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940号静安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2-3号窗口 办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 (021)66314622、(021)1233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22:30。